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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102民初9334号判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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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谭树杰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0日 | ||
山东车桩一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东与被告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02民初9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车桩一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元东返还橇装设备款和押金共65000元; 二、被告山东车桩一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元东支付利息损失(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山东车桩一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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