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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李传林(2016)鲁0811民初868号开庭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3日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传林:

  原告刘勇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以欠付工程安装款为由,要求你支付工程欠款89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区(洸河路与济安桥交叉口东南角)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注:开庭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9时(据最后公告日期推算准确时注明)

  

  2016年9月23日

  联系人:孙守虎

  联系电话:0537-6772075

  联系地址:洸河路与济安桥路交叉口东南角

  张贴人:杨振宁

  张贴日期: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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