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任桂荣(2016)鲁081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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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3日 | ||
任桂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建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建玉与被告任桂荣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及公告送达费用,由原告孙建玉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81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9月22日 联系人:王爱云 联系电话:0537-6772073 联系地址: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贴人:王爱云、国洪阳 张贴日期:2016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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