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张小雨、陈玉君(2016)鲁0811民初786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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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30日 |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小雨、陈玉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天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小雨、陈玉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关天强借款本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小雨、陈玉君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811民初7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逢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孙伯领 联系电话:0537-6770261 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贴人:郭厦 张贴日期:2016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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