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周常福、黄成明(2016)鲁0811民初7564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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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30日 | ||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常福、黄成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自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6)鲁0811民初75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四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注: 承 办 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田鹏学 地 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124号。 邮政编码:272007 电 话:0537-6772065 原代电话:1506978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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