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张滨(2016)鲁0811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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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30日 |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滨: 本院受理原告宋强诉你民间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宋强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00元,合计1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811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9月26日 联系人:徐法官 联系电话:0537-6772063 联系地址:任城法院民四庭421办公室 张贴人:解萌 张贴日期:2016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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