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杨剑(2016)鲁0811民初8287号开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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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30日 | ||
杨剑: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以你违约为由,要求你:1、偿还贷款本金205894.69元及利息、罚息12471.81元(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确认原告对汇翠园小区南区二期C地块25号楼东单元三层0302号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送达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你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注:开庭日期为2017年1月4日14时
2016年9月30日 联系人:朱健 联系电话:0537-3287581 联系地址:南张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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