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秦晓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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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5日 | ||
秦晓艳: 本院受理原告邢雪梅诉你与耿虎民间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晓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雪梅借款本金44.92万元、利息24.85万元,共计69.77万元(截止于2016年9月22日),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本金44.92万元为基数)。 二、被告耿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秦晓艳追偿。 三、驳回原告邢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负担5723元,由被告秦晓艳、耿虎共同负担1077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811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2月29日 联系人:徐法官 联系电话:0537-6772063 联系地址:任城法院民四庭421办公室 张贴人: 张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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