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史一凡、樊敏、史效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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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4日 |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一凡、樊敏、史效炜: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建军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敏、史效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建军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820.1元。 二、驳回原告金建军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4元,由原告金建军负担319元,被告樊敏、史效炜负担1825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811民初110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联系人:闫 飞 联系电话:0537-6772086 联系地址: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张贴人:耿玉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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