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赵鹏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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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0日 |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训建与被告赵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楼202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7年8月10日 联系人:王爱云 联系电话:0537-6772139 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贴人:程文新、满欢欢 张贴日期:2017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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