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李红波、翟朋朋、高德杰、刘伟波、刘祥忠、陈翠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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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1日 |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红波、翟朋朋、高德杰、刘伟波、刘祥忠、陈翠玲: 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金宇路与济安桥路十字路口东亿丰时代广场西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建国 联系电话:0537-6772307 联系地址:任城区法院金融巡回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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