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郑洪利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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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1日 |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洪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郑洪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8179.2元、零售利息6847.72元、分期手续费4208.04元、违约金2517.71元、滞纳金2375.55元,合计13412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即1491元,由被告赵畅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鲁081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张建国 联系电话:0537-6772076 联系地址:任城区法院民一庭 张贴人: 张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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