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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陈凤麒、胡永秀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1日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凤麒、胡永秀: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凡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凡茂申请执行济宁市诚信公证处(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677号执行证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11执34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2017)鲁0811执34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执行通知书载明:限你自收到本通知起3日内,履行济宁市诚信公证处(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67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能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被执行人陈凤麒所有的位于济宁市中区法院片区3号商住楼东数第三间的房产。(2017)鲁0811执34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陈凤麒所有的位于济宁市中区法院片区3号商住楼东数第三间的房产。限你自公告期满后的第十日上午10点到本院技术室选定评估机构(节假日顺延)。届时如不准时到场或不到场不影响选择专业机构的进行和对外委托评估的效力。评估机构确定后,本院将不再另行公告通知你评估机构名称等,将直接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拍卖,直至拍卖和变卖结束。所选拍(变)卖机构等拍(变)卖相关事宜详见拍(变)卖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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