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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路金明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46号

罪犯路金明,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九女集镇李庄砦村。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以(2018)鲁0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4623.5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路金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6日作出(2019)鲁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于2019年4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经过服刑改造和教育日的学习,让我深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性格上的缺陷和自身不良的恶习,遇事不冷静,不能控制住自己暴躁的脾气,导致了犯罪的恶果,给受害者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给自己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的沉重负担,悔恨万分,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于2024年4月22日新调整到注塑机岗位后,未按照生产工艺要求操作,导致大量线束产品尺寸不合格,情节较重,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于2024年5月7日在质检过程中,未检出不良品,导致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情节较重,被扣劳动改造分7分。经过批评和教育后,该犯在劳动中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686.2分,获得表扬十二次。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鲁02执709号执行裁定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结合该犯入监以来的会见、存款、消费情况综合研判,该犯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路金明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路金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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