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苑钟声】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法院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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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0日 | ||
近日,莱西法院审结一起招摇撞骗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情介绍 李某,系无业游民,1990年至2014年,多次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3月,李某曾因冒充警察与他人谈恋爱,骗取他人财物,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5年8月刑满释放的李某没有选择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谋生,而是“故技重施”,私自购买了警服、警用标志以及手铐等警用器械,故意在公共场合身穿警服、携带手铐来表露自己的“警察”身份。经熟人介绍,李某认识了张某,并使张某对其“警察”的身份深信不疑。 2023年5月,张某等3人谎称能够帮助案外人王某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收取王某“办事费”7.9万元,并拿出其中5000元“好处费”给了“警察”李某,因张某等人长时间未给王某合理答复,王某察觉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经侦查,将冒充“警察”的李某缉拿归案。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钱款,张某等3人也因诈骗罪获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应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考量其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赔、有犯罪前科等罪前、罪后表现,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张某向李某给付钱款的行为系为实现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于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招摇撞骗行为不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坏,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不可心存侥幸、轻信对方的“办事承诺”。如在生活中遇到自称是人民警察、军人、司法人员等身份的人,应当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不要回应其索财要求,谨防落入不法之徒精心编造的骗局。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构成该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财物、感情等非法利益。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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