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苑钟声】田间解纷护农耕,司法为民化干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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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8日 | ||
夏立春犹在,陌上行人匆。莱西市果佳圈村的杨树林郁郁葱葱、绿荫如盖,却导致相邻的葡萄大棚光照不足,两户农家因此关系紧张。近日,莱西法院受理了一起相邻土地采光日照纠纷案。其间,法官深入田间地头,现场勘测、耐心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案情简介 时光回溯至四年前,村民赵某乙在承包地里栽种了六排杨树。随着时间流逝,杨树茁壮成长,树冠不断向外扩张,逐渐在相邻的葡萄大棚上投下了斑驳阴影。由于光照不足,赵某甲种植的葡萄减产并产生经济损失。两户人家因相邻采光日照问题争执多次,从口角之争到反目成仇。经多次协商未果后,今年二月,赵某甲将赵某乙诉至莱西法院,要求其消除采光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调解 第一次开庭时,虽然双方争执不下,各说各的道理,但法官还是敏锐地察觉到,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是积怨已久抹不开情面,怕自己落了下风。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表露出有调解意愿。 之后,赵某甲提出葡萄损失鉴定申请,而鉴定费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法官当机立断,与其让高额鉴定费耗尽乡亲情分,不如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将损失降至最低,走,去田里! 法官带着卷尺走进葡萄棚,经勘验发现,赵某甲种植的最西侧大棚与赵某乙栽种的六排杨树紧邻,大棚最西面与最东边一排杨树之间的距离为5.55米,与其余排杨树的距离尚可。实测数据印证了赵某甲的忧虑:杨树投影覆盖了部分最西边的大棚,确实影响采光。法官就地支起“调解桌”,开始做赵某乙的思想工作,“老赵,树苗长成材要十年,可葡萄耽误一季就是一年的收成。您看这树间距,最东边这几十棵确实越了红线,适当修剪能让两边都喘口气。”看赵某乙态度有些松动,转而劝解赵某甲,“大家都是乡亲,在村里搞农业种植,他要是能为你提供方便,你何不退一步,互相体谅嘛……”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勘验、劝解,双方关系有所缓和,一致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赵某乙无需赔偿经济损失,但需将最东面一排34棵杨树全部采伐,并定期修剪其他杨树。这场始于树荫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首要目标。本案中,葡萄种植具有季节性强、经济价值高的特点,而杨树生长周期较长,在权衡双方利益时,优先考虑葡萄大棚的正常采光需求,确保农业生产不受影响。而赵某乙种植杨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完全采伐所有树木显失公平。因此,采伐造成实质性遮光的杨树、定期修剪其余杨树的调解方案既能消除主要矛盾,又能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六尺巷精神,在当代农村依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相邻关系中,当事人应多多换位思考,本着维持“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里情分,与邻和睦、友善互助。本案中,莱西法院打破“坐堂问案”的传统模式,将调解现场设在田间地头,坚持脚量土地、眼观实情、心系民生,结合法律规范与乡土情理为当事人排忧解纷,在实地勘验测量、全面了解事实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优解,实现了三个效果相统一,以法治之力助力乡村振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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