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配偶提供保证担保, 是否加重其他保证人的责任,NO!——王子豪法官普法系列之金融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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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1日 | ||
主要案情 房某与解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9日,房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叁万叁仟元,借款期限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2日。同日,某银行与解某、李某、刘某签订保证合同,为房某的个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本付息,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李某、刘某认为房某与解某系夫妻关系,解某不是保证合同适格保证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证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中,房某与解某系夫妻关系,房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并非当然系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相关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借款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届时解某应与房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刘某仅凭房某与解某的夫妻关系即认定解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要求判令保证合同无效,于法无据。退一步讲,即使解某与房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也不影响原告李某、刘某保证责任的承担,该笔借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借款人及其他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解某作为保证人并未加重李建清、刘旭东的保证责任。若该笔借款系解某与房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刘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房某、解某追偿,且李某、刘某向解某追偿不受保证份额的限制。综上,法院判令驳回李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保证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特别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人保或物保。但在金融借款中的担保活动中,保证人往往在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甚至诉至法院后,才暴露出各种问题。因此,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应提高认识,谨防因自己的大意而造成损失。 1.理解保证的法律概念。部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时,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保证,不知道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时,自己就必须代替其向银行还款,以为仅仅是证明债务人肯定会还款。其实,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是否先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保证有最基本的认识,是迈出为他人担保的第一步。 2.了解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债务人、借款的金额、保证的方式、期间、是否为最高额保证等应当在担保或借款合同中均有约定。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时,应当仔细研读,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更不可在空白合同上随意签上自己的名字,导致有的当事人在被诉至法庭时才知道自己签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自己担保的金额是多少等,在法庭上虽作此辩解,但自己却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予以认明,只能吃了哑巴亏。因此,只有合同所有条款均确定无误,才能慎重地作下承诺。 3.不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证关系的确立,应当建立在债务人与保证人有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债务人、保证人均应当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即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保证人也能承担得起保证责任。但有的保证人通过单位或所在组织的“工作”,就盲目地为他人担保,更有甚者,并不认识被保证人就为他人提供了担保,诉讼时更是一脸茫然,但责任的承担以书面合同为准,并不因为与债务人不熟悉就不承担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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