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双方“无接触”亦应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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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9日 | ||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21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车沿省道502线由南向北行驶,遇于某驾驶货车沿环湖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并左转弯进入省道502线,王某为避让与对向行驶的货车相撞而向左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翻入道路西侧沟中,王某受伤。于某未发现王某摔倒而驶离现场。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5天,医疗费共计34566.69元。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勘查双方车辆,两车无接触迹象;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视频监控设施无效,且事故发生后现场移动,无法查清事故经过。综上,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经鉴定,于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60日,护理期为90日。王某各项损失合计178014.69元。于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投保期内。于某及某保险公司以两车未接触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于某的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根据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因避让于某驾驶的货车而致其电动车翻入沟中的事实存在,故王某的受伤与于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直行车辆通行之规定,法院酌定于某与王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60%和40%。因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王某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于某予以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41960.6元;王某撤回对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与对方没有接触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到底该怎么认定和处理呢?非接触性事故,一般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并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违规鸣笛、避让、刹车、停放、变换灯光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定义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并没有明确强调必须以两车相互接触为必备要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建立在事实的认定上,依托相应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则是案件的关键所在。间接证据之间通过逻辑推理能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应予认定。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现场图、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因避让于某驾驶的货车而致电动车翻入沟中的事实存在,故王某的受伤与于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在判定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时,一般依据以下四点:(一)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危险。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考察,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车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车辆是否存在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等。(二)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则相应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如受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车辆的喇叭声音太大,使其受到惊吓,诱发心脏病。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减轻。另外,如果受害人违章在先,也会减轻对方的责任。(三)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受伤的法律后果与驾驶员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四)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情况。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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