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新买手机被提前激活?法院:退一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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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9日 | ||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网上订餐、移动支付等新兴消费模式火热,消费者不再局限于亲自到实体店购物,但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在购买产品时经常难辨真假,最终沦为“待宰羔羊”。近日,王先生花5620元买来一部“二手”手机,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通讯店在销售手机时存在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判决退回手机款并三倍赔偿1686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王某委托他人向某通讯店购买价格5620元的手机一部,通过顺丰邮寄收货正常使用三个月后,因手机使用不慎内外屏碎、花屏,经官方售后检测认定手机在购买前已被激活使用,售后保修期两个月。王某认为通讯店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通讯店退还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审理情况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 消费者享有购买商品知情权。关于手机质量、性能、是否使用、激活及有效期限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该通讯店出售已被激活使用的手机,致王某陷入错误意识,订立合同形成交易,其行为违反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构成销售欺诈。王某要求通讯店退一赔三,应予支持。扣除手机损害维修费用,通讯店应当返还王某手机款并支付购买手机价款三倍赔偿金16860元,王某退还案涉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后语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销售者掌握着商品信息,在销售商品时其若有心隐瞒,消费者往往无法充分获取到商品的完整信息,造成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本案通过对个案审理作出判决,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以利益平衡理念指导民商事裁判,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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