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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2016年10月11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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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上午,市南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原告庄某与被告杨某、刘某昌、刘某之间存在财产权属纠纷,其中刘某昌系杨某之夫,刘某系杨某之子。该案历经市南法院与中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审理,最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位于本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系原告庄某所有,庄某对该房产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杨某、刘某等人占用此房侵犯了庄某的合法权益,应将该房屋腾交给庄某,判决杨某、刘某等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腾交给原告庄某。

  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庄某向市南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均拒不执行,多次采取过激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2016年1月,在市南法院执行局对涉案房屋实施强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爬上屋顶辱骂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某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执行人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后被告人杨某、刘某当场被执行人员控制,并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被告杨某、刘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今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刘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刘某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采用纵火方式抗拒执行,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不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刘某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某,履行了义务。

市南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来源:
2016年10月11日

  9月28日上午,市南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原告庄某与被告杨某、刘某昌、刘某之间存在财产权属纠纷,其中刘某昌系杨某之夫,刘某系杨某之子。该案历经市南法院与中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审理,最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位于本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系原告庄某所有,庄某对该房产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杨某、刘某等人占用此房侵犯了庄某的合法权益,应将该房屋腾交给庄某,判决杨某、刘某等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腾交给原告庄某。

  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庄某向市南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均拒不执行,多次采取过激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2016年1月,在市南法院执行局对涉案房屋实施强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爬上屋顶辱骂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某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执行人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后被告人杨某、刘某当场被执行人员控制,并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被告杨某、刘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今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刘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刘某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采用纵火方式抗拒执行,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不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刘某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某,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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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2016年10月11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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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上午,市南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原告庄某与被告杨某、刘某昌、刘某之间存在财产权属纠纷,其中刘某昌系杨某之夫,刘某系杨某之子。该案历经市南法院与中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审理,最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位于本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系原告庄某所有,庄某对该房产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杨某、刘某等人占用此房侵犯了庄某的合法权益,应将该房屋腾交给庄某,判决杨某、刘某等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腾交给原告庄某。

  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庄某向市南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均拒不执行,多次采取过激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2016年1月,在市南法院执行局对涉案房屋实施强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爬上屋顶辱骂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某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执行人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后被告人杨某、刘某当场被执行人员控制,并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被告杨某、刘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今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刘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刘某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采用纵火方式抗拒执行,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不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刘某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某,履行了义务。

市南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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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1日

  9月28日上午,市南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原告庄某与被告杨某、刘某昌、刘某之间存在财产权属纠纷,其中刘某昌系杨某之夫,刘某系杨某之子。该案历经市南法院与中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审理,最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位于本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系原告庄某所有,庄某对该房产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杨某、刘某等人占用此房侵犯了庄某的合法权益,应将该房屋腾交给庄某,判决杨某、刘某等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腾交给原告庄某。

  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庄某向市南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均拒不执行,多次采取过激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2016年1月,在市南法院执行局对涉案房屋实施强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爬上屋顶辱骂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某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执行人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后被告人杨某、刘某当场被执行人员控制,并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被告杨某、刘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今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刘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刘某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采用纵火方式抗拒执行,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不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刘某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某,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