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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7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4月27日—2025年4月29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外人

案外人与案件关系

拟发放金额(元)

发放原因

承办人联系方式

1

(2021)鲁0705执272号

张明祥

潍坊明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贵之、于海东

孟凡清

债权受让人

50673.00

(2021)鲁0705 执272 号执行裁定书已变更孟凡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0536-6037168

2

(2024)鲁0705执恢512号

韩春莲

刘志强

王德顺

案涉房产买受人

510777.12

案涉房产拍卖撤销,退回买受人购房款

0536-6859865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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